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正豪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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