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四號
聲請人丙○○
送達代收人 陳昭峰 律師?
相對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乙○○應各償還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二十四分之二十、相對人各負擔十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復核聲請人所提訴訟費用之相關單據確係屬實,是相對人各應償還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蕭琪男~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一元第一審旅費五百元第一審地政規費四千一百二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四十三元共計十二萬零五十四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甲○○、乙○○之應有部分比例均為十二分之一
,是相對人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一萬零五元(000000×1/12=10004.5四捨五入為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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