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2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淑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