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01號聲請人 蔡魏朝宏 代理人 廖儀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010元(即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95號卷內資料,聲請人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43×10=3,010)。
茲因聲請人前所提出之資料已逾6個月,故請重提最新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債
務前置協商(應自108年3月10日起按月償還5,672元),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於108年4月9日出具清償證明予聲請
人,故請聲請人說明於108年3月15日清償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多少債務,並請提出相關匯款資料。
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區○○
街58之1號3樓?須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匯豐保全公司?並請提出108年
9月至今之薪資證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06年6月18日至今,有無接
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8年6月1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06年6月18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情形)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06年6月
18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