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吉祥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被告昶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賢義 被告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沂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系爭建材之價額為據,並依原告陳報系爭建材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86,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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