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64號聲請人 黃思瑞 相對人紫京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45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向本院起訴,現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審理在案,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則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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