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錢柏綱 被告 徐宜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程耀樑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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