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林沁榮 被告 周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45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3,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