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4號債權人 黃建發 債務人 曾偉旭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曾偉旭計有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書之內容,為債務人與吉事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無法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經定期命補釋明資料,債權人僅提出吉事商行之登記資料,仍無法釋明本件債權。復迄今仍未提出其他資料釋明,聲請於法不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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