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60號聲請人 程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2年11月28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核准設立登記。茲因業務需要,經於103年8月21日召開第82次董監事會決議修訂變更捐助章程第6、7條(如附件所示條文對照表),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備在案,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各1份可稽(本院卷第5、8頁),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6、7條,並據提出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部分之章程前後對照表各1份為證(詳本院卷第6至8頁、第21至23頁),本院審酌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如附件對照條文所載,主要為增設聘任卸任之董事擔任無給職顧問、修改較無彈性之監察人指定方式等重要管理事項,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主管機關交通部對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內容乙節,同意備查,並要求其儘速向法院聲請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事宜等情,有交通部10
3年10月2日交航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附件: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捐助章程修訂對
照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