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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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林漢忠
林澄渭 被告 林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即按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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