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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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70號原告 王招美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被告 王銓榮
王招招 王美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銓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55,991元(計算式:如原告起訴狀附表三所示全部繼承土地價額39,027,963元×原告應繼分即1/4=9,755,9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