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 莊輝宏莊宏明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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