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崑楠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李文娟 律師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
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而前開金額亦經司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五號函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亦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經本院核閱其起訴之內容後,認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係以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加上前開額數十分之一即壹拾伍萬元所得出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