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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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六○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之不動產擔保放款借據第十條規定:「本借款在貴局營業所在地履行,訴訟時借款人、連帶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合意由貴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願拋棄法院管轄抗辯權。」,查原告之營業所在台北市○○區○○街一段四九號,有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在卷足稽,自應認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