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 龔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興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