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求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訴人日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柏澤 人上訴人 黃柏霖
黃柏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4萬6,50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萬4,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登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