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基柱
張文麟 張文彬 藍張素雪侯 張素華 張家晉 張家瑋 陳 張素英 張素珍 張素真 張香婷 張素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查原告起訴主張代位被告張基柱,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張陳玉 之遺產即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1/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357元【計算式:64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3,811元/㎡×面積224㎡+67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1,855元/㎡×面積241㎡)×1/3×張基柱之應繼分比例1/10=1,128,
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790元,應再補繳1,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