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國棟 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
參加人隆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貞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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