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0號原告 石允文 訴訟代理人邱子綾複代理人 范纈齡 律師被告 熊旅揚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