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靖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靖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4月、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6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8月26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11月6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婉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