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宇翔
張建暉
徐名彥 陳羿勳 彭韋翔 鄭方瑜
共同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1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信輝 、豆創國際有限公司、 楊修毓 因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金額分別如附表「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上訴人即原告上訴利益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邱宇翔120,000元1,830元2張建暉175,277元2,820元3徐名彥125,000元1,995元4陳羿勳140,000元2,160元5彭韋翔88,497元1,500元6鄭方瑜49,126元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