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人管理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乙○○(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該裁定及95年度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房屋共4筆,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014,502元。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之規定,管理費用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20,145元(12,014,502×1/100=120,145.02,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於管理本件遺產期間共墊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費用,總計為4,397元,則聲請人代管本件遺產費用總計為124,542元(120,145+4,397=124,
542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5年度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95年7月19日苗院燉家恆95家催25字第18307號函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5年8月28日(95)遠銀消業字第327號函、被繼承人之債權計算書暨債權計算聲明書、服務明細表、代管遺產墊付費用支出收據(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之規定,準用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遺產清理人)。本件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
1」。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總計12,014,502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00分之1計算為120,
145元,另代管之墊付費用為4,397元,共計124,542元,有上開證據為證,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甲○○之│(新臺幣)││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三小段│220│建│848.00│229/7000│9,303,932│├─┼───┼────┼────┼───┼───┼─┼──────┼────┼──────┤│2│桃園縣│桃園市○○○○段││1958│建│6612.00│68/50000│502,670│├─┴───┴────┴────┴───┴───┴─┴──────┴────┴──────┤│遺產總值:9,806,602元│└────────────────────────────────────────────┘┌─┬────────────────────┬─────┬─────┐│編│門牌地址│被繼承人│遺產價值││號││甲○○之│(新臺幣)││││權利範圍││├─┼────────────────────┼─────┼─────┤│3│桃園縣桃園市○○里○○街○○號5樓之3│全部│129,900│├─┼────────────────────┼─────┼─────┤│4│臺北市○○區○○里○○○路○段○○號4樓之1│全部│2,078,000│├─┴────────────────────┴─────┴─────┤│遺產總值:2,207,900元│└──────────────────────────────────┘附表(二):
┌─┬─────────┬──────┬────┐│編│墊付費用│金額│備註││號││(新臺幣)││├─┼─────────┼──────┼────┤│1│郵資│197元││├─┼─────────┼──────┼────┤│2│交通費│100元││├─┼─────────┼──────┼────┤│3│登報費用│1,200元││├─┼─────────┼──────┼────┤│4│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5│規費│1,900元││├─┴─────────┼──────┼────┤│總計│4,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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