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薪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被告 張慧玲 選任辯護人 陳由銓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薪凱、張慧玲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洪薪凱、張慧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均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及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洪薪凱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被告張慧玲涉犯同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犯罪嫌疑重大,犯後均有逃亡之事實,且均覓保無著,被告張慧玲復為香港籍,領有香港護照,在臺灣地區亦無親友或戶籍地以外之居所,又被告洪薪凱所犯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均仍有逃亡之虞,堪認被告洪薪凱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被告張慧玲有同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
5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雖於10
1年8月15日經本院審結,分別判處被告洪薪凱犯傷害致死罪、共同殺人未遂罪各有期徒刑7年2月、2年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3月,被告張慧玲犯共同殺人未遂罪有期徒刑2年7月之刑期,惟本案因當事人仍得提起上訴,尚未確定,且被告2人所犯殺人未遂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前揭宣告之刑期亦非短,被告2人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參酌被告2人涉犯之重罪情節,具高度危險性,對他人生命法益之侵害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均自101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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