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 周萬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宥宏周星宏 等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共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568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但書規定,本件以備位之訴訴之聲明之價、金額為最高,故以備位之訴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計算式:(93.44×3,600)+347,184=683,56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8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