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勝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球鞋1雙,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
(二)又扣案如附表之物所示之商標,乃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2頁);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等情,有商標權人委由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民國106年8月31日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委任狀各1份及照片4張(見偵字卷第17頁至26頁反面)存卷可憑,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附表:
┌──────────┬────┐│品名│數量│├──────────┼────┤│仿冒「adidas」商標圖│1雙。││樣之球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