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2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薛智
被   告  劉文祥
      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2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靖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零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貳
萬捌仟零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靖雅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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