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詹阿茂
訴訟代理人 詹炳松
被 告 德豐牧場即 廖文欽
訴訟代理人 廖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0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靜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詹阿茂
訴訟代理人 詹炳松
被 告 德豐牧場即 廖文欽
訴訟代理人 廖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0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