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7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陳毓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552,246元,應適用通
常訴訟程序,誤分為簡易事件,雖原告已於民國102年12月
3日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然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未曾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具狀答辯,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通常訴訟事件。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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