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94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楊于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正文 間因本院110年訴字第3094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本件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列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70萬2,300元(計算式:本訴敗訴部分3,500,000+反訴敗訴部分3,202,300=6,702,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