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鏵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384、26874、27165、30030、3014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72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1815號、第36828、3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鏵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