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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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岱璟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鳯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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