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
聲明人 王清井 即
王明彰 即 王明全 即
甲○○即 王地生 即王𡍼生即 王清森 即葉 王雪花 即乙 王寶珠 即 王雪貞 即 王秀美 即 王德成 即 王秀娥 即 王德唐 即 王德裕 即右聲明人因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王清井、王明彰、王明全、甲○○、王地生、王𡍼生、王清森、葉王雪花、王寶珠、王雪貞、王秀美、王德成、王秀娥、王德唐、王德裕為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乙○○經查係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在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判決前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惟其繼承人即聲明人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判決後,始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具狀 陳明 並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