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丁○○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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