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聲請人 陳穎誠 (原名 陳木欽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逾期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債務人與債權人人數合計13人,每份郵資
新臺幣(下同)34元,預估每人10份,是本件進行所需送達費用4,420元(計算式:34×13×10=4,420),扣除債務人所繳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尚應預納3,420元,爰命債務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