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丁○○
126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均已於98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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