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原裁定」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情形,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附表┌──┬───────────────┬─────┐│編號│原裁定│更正後│├──┼───────────────┼─────┤│1│主文第1行「壹拾參萬元」│柒萬元│├──┼───────────────┼─────┤│2│理由二、第5行「818,216元」│455,336元│├──┼───────────────┼─────┤│3│理由二、倒數第2行「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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