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聲請人 曾秀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王德元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德元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於聲請狀末頁簽名或蓋章,該裁定業於民國100年3月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