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94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受刑人自94年4月11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6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2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67號函暨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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