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01號
原 告 蘇家鎔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
被 告 黃亭雄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被 告 陳碧東
訴訟代理人 陳麗娟
被 告 簡秀霞
訴訟代理人 張元彰
被 告 魏毓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6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