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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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01號
原   告  蘇家鎔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
被   告  黃亭雄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被   告  陳碧東
訴訟代理人  陳麗娟
被   告  簡秀霞
訴訟代理人  張元彰
被   告  魏毓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6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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