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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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5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美麗
前列陳美麗、沈凱倫、沈凱麗、沈凱文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陳美麗等與被上訴人即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