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4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陳光喜
法定代理人 陳景重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宜芳 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惟被告蔡宜芳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6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