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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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甲○○、乙○○、丙○○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桂英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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