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33號證人甲○○52歲民上列證人因被告乙○○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科處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三號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甲○○到庭,證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收受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爰依據上開規定,裁處證人甲○○罰鍰新臺幣壹萬元,以玆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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