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七合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本件之債務人為「 李廣陸 」及「飛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抑債務人僅有「飛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表明李廣陸應付連帶責任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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