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鴻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鴻榮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列「於同日晚間10時許」應更正為「於同日晚上9時30分許」、第6至7列「嗣於同日晚間11時35分許」應更正為「嗣於同日晚上9時45分許」、第8列「為警到場處理時」應更正為「為警到場處理後,於同日晚上10時14分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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