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胡鎮輝 被告 劉家興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