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溫璥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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