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俊源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101年度交簡字第2311號」之記載更正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311號」、「有期徒刑3月」之記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案係依檢察官及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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