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博承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博承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7行所載「沒辦法祭祖」應更正為「沒辦法祭祖,欲哭無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本件被告數次煽惑他人犯罪,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被告係在密接之時、地所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煽惑他人犯罪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並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本件被告煽惑他人犯罪,犯行自屬非是,惟不久即為警查獲,所生危害程度尚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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